(2005年8月16日)
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决定》,自2003年4月实施以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决定》精神,严肃纪律,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监督,全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程度不同地损害了我市的投资环境。为进一步加大经济发展软环境治理力度,促进全市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发生以下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其换岗或辞退,对有关领导予以效能告诫或免职,个人被连续有效投诉3次的一律辞退;属垂直管理的单位,按上述原则,由地方党委、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一、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乱摊派的。
二、向基层和企业“吃、拿、卡、要、报”的。
三、在审批过程中违反服务承诺或违规行使项目审批否决权的。
四、按规定应与下属中介机构脱钩而不脱钩、违规委托(准许)中介机构和下属单位代行行政审批管理权或从事行政审批代理活动的。
五、违反规定到基层和企业检查、考核、评比、达标或乱授荣誉称号以及违背服务对象意愿组织培训、考察的。
六、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工程招投标、特许经营权转让、政府采购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和私自交易的。
七、执法中违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八、行政不作为、工作推诿扯皮、服务态度冷硬,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九、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的。
十、其他违反工作纪律,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
以上规定,在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实施细则,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和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中心负责实施。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白天8789516,晚上8789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