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市纪委、监察局派员会同临朐县纪委、监察局对临朐县环卫处工作人员粗暴执法、违规收费问题进行了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5月31日,外地一群众投诉反映临朐县环卫部门工作人员粗暴执法、强行收费300元,要求予以查处。
经查,5月30日凌晨,临朐县环卫处市容监察队副队长李某带队一行三人乘坐标有“城管”字样的面包车,在县城道路上巡查。当一外地解放牌载煤拖挂车行至临朐县城南环路弥河桥上时,李某等人发现该车未作密封、包扎、覆盖,便上前示意停车检查。因车辆正行驶在桥上,司机任某某没有及时停车,李某等人便驾车追赶,在桥东头将该车拦住,并将面包车横在该车面前,责问对方为什么不停车接受检查,后以该车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原煤遗撒为由,要求其交500元“垃圾处理费”,遭到任某某的拒绝。在此情况下,李某等人便强行拆卸任某某的车牌,并与任某某发生撕扯,将任某某推到面包车上,声称要送派出所处理。与任某某同车的押车人王某某见此情景,上前与李某等人协商,交给李某300元现金,李某等人随即将折断的车牌还给了王某某,便开车离去。在往回走的路上,李某等三人将300元现金私分,每人分得100元。
调查认为,临朐县环卫处工作人员上述执法行为存在以下问题:
1、作风粗暴,执法越权。李某等人在执法巡查过程中,超越权限强行拆卸车牌,与对方当事人发生撕扯,并且将车牌折成两半,执法作风粗暴,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2、违反规定,强行收费。李某等人在没有办理行政处罚手续,也没有收费依据的情况下,就以载煤车“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原煤遗撒”为由,要求当事人交500元“垃圾处理费”,违反了有关规定。
3、不开票据,截留私分。李某等人收取对方当事人300元现金,既没有开具收费票据,也没有按规定上缴,却私自截留私分,是一起典型的乱收费案件,其行为相当恶劣,影响极坏。
针对以上问题,临朐县纪委、监察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山东省纪委、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鲁纪发[1996]11号)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决定》(潍发[2003]6号)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1、临朐县环卫处市容监察队副队长李某、队员付某某、雇工司机申某某对此问题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关于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鲁纪发[1996]11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临朐县监察局给予李某行政撤职处分;临朐县城市管理办公室给予付某某行政降级处分(付某某既不是党员,也不是行政监察对象)。根据潍发[2003]6号文件规定,临朐县环卫处研究决定将雇工司机申某某予以辞退。
2、临朐县环卫处主持工作的党支部书记、副主任王某某对执法工作人员教育不够,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对此问题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临朐县纪委给予王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向县委、县政府写出深刻检查。
3、临朐县城市管理办公室主任顾某某对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粗暴执法乱收费问题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临朐县纪委给予顾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4、责成临朐县环卫处就李某、付某某、申某某粗暴执法、违规收费问题向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将未开票据收取的300元现金退还给对方当事人,并承担对方当事人更换折断车牌的费用。
5、责成临朐县城市管理办公室、临朐县环卫处分别向临朐县委、县政府写出检查。同时,对系统内的行政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并由城管执法监察大队统一行使环卫监察职能。
6、根据潍发[2003]6号文件规定,责成临朐县环卫处筹集3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举报人。
潍坊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