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潍坊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中心
内部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03年7月12日10:31  来源:  发布人:两个中心  阅读次数:

为加强中心内部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现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调度

由综合科按照各科的职责和当前的工作制定半月“工作安排表”,待中心副主任批准后,报送和下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成员、中心领导和各科。

二、会议

1、学习会。除自学和上级组织的学习外,中心每周五下午以会议的形式,组织全体人员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由综合科提出学习计划,经中心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2、工作调度会。由中心副主任主持,各科科长参加,每月的中旬和下旬各召开一次,按照“工作安排表”的内容,逐项调度上半月的工作完成情况,安排下半月的工作,并制定出下半月的“工作安排表”。

3、工作汇报会。每月底召开一次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和科长参加的工作汇报会,汇报和总结当月的工作,安排下月的工作。

4、“领导小组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以“双评”的组织实施和确定评比结果及评比结果的运用为主要内容,由中心汇报工作,提出工作建议、实施方案等,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5、工作总结会。每年年底由中心组织一次工作总结会,由各科科长汇报工作。同时参加委组织的年终总结会。

6、各科根据领导的批示和工作的需要,可适时召开投诉协调会、案件研究会和专项汇报会等

三、文件资料管理

1、建立收、发文登记制度。中心文件的收发工作由综合科负责,逐文登记,做好传阅、回收、销毁、保存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发文编号,文件正式印发后要留存领导签批件原稿和二份正式文件,以便备查和立卷。

2、投诉资料管理。由投诉科负责做好登记、报批、转办、保存等工作,无关人员不得翻阅,做好保密工作。

3、自办和重点投诉资料的管理。由督查科负责,做好登记、报批、调查、保存等工作,同时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案情和让无关人员翻阅有关资料。

四、印章管理

1、“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二枚印章由综合科负责管理。

2、“监察中心”、“投诉中心”的二枚印章由投诉科负责管理。

3、“中心财务专章”由委行政科负责管理。

4、印章应在办公室内使用,不得携带外出,不经批准,不得盖空白印章,不得随意放置,印章由专人管理。

5、除“中心财务专章”外,其他印章的盖印须经中心有关领导批准。

五、材料印制

1、以中心名义报送和下发的文件须经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由综合科负责印制并报送和下发。

2、使用中心复印机印制材料,须经中心副主任批准后,由综合科指定的专人负责印制,其他人员不得动用复印机。

3、各科配备的微机不得提取与工作无关的资料,提取资料、文件须经各科科长批准,。

4、通过传真机发送有关文件、资料,须经中心副主任批准后,由投诉科专人进行操作,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或发送与工作无关的文件、资料。

六、办公设备管理

1、车辆管理。车辆的调度、保养由综合科长负责;车辆的安全、驾驶由专职驾驶员负责,行车中要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无关人员不经批准不得动用车辆;公休日、节假日,中心内部用车由综合科负责;外部人员用车一律经副主任批准后使用。司机个人用车必须经综合科长批准,如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车辆的维修和燃油供应由委办公室负责。

2、贵重设备的管理。中心配备的摄像、录音、照相、复印、传真、微机等贵重设备,除微机由各科负责保管、使用和传真机由投诉科保管、使用外,其他设备由综合科专人、专柜负责保管、使用,不经批准不得随意动用。

3、其他办公设施管理。属各科配备的设备,由各科负责管理、使用,公用设施由综合科负责管理。

4、中心的各种设备,由综合科负责逐物进行登记造册,确定负责人和使用人。

七、考勤管理

1、作息时间。按委机关的规定执行,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脱岗,每半年对全体人员考勤情况进行一次公布。

2、请销假。副主任请假须主任批准;科长、副科长请假一天以内的,须经副主任批准,1天以上的,须经主任批准;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的,须经科长批准,1天以上须经副主任批准。

八、卫生、安全管理

1、除参加委机关统一组织的卫生清扫工作外,中心工作人员要在上午上班前将办公室区域清扫一遍。综合科负责主任室、洽谈室的随时清扫,督查、投诉科负责其他公共办公地点的清扫,各科负责本办公室的清扫。

2、工作时间,办公室无人时要随时关门,下班前要将文件柜、门、窗、电源关闭,防止失窃。

九、其他

1、办公用品的领用和购置。低值易耗品的领用由综合科统一到委行政科领取或作出购置计划,由中心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科统一购置。

2、办公电话要尽量缩短通话时间,拔打国际长途要经中心副主任批准。严禁公话拔打私人电话。

本规定为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的内部工作纪律,全体人员要认真遵守。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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