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市纪委、监察局派员会同临朐县纪委、监察局对临朐县环卫处工作人员粗暴执法、违规收费问题进行了查处。调查认为,临朐县环卫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作风粗暴、执法越权、违反规定强行收费、不开票据截留私分等问题,是一起典型的乱收费案件。
针对以上问题,临朐县纪委、监察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山东省纪委、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鲁纪发[1996]11号)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决定》(潍发[2003]6号)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1、临朐县环卫处市容监察队副队长李某、队员付某某、雇工司机申某某对此问题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关于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鲁纪发[1996]11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临朐县监察局给予李某行政撤职处分;临朐县城市管理办公室给予付某某行政降级处分(付某某既不是党员,也不是行政监察对象)。根据潍发[2003]6号文件规定,临朐县环卫处研究决定将雇工司机申某某予以辞退。2、临朐县环卫处主持工作的党支部书记、副主任王某某对执法工作人员教育不够,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对此问题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临朐县纪委给予王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向县委、县政府写出深刻检查。3、临朐县城市管理办公室主任顾某某对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粗暴执法乱收费问题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临朐县纪委给予顾某某党内警告处分。4、责成临朐县环卫处就李某、付某某、申某某粗暴执法、违规收费问题向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将未开票据收取的300元现金退还给对方当事人,并承担对方当事人更换折断车牌的费用。5、责成临朐县城市管理办公室、临朐县环卫处分别向临朐县委、县政府写出检查。同时,对系统内的行政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并由城管执法监察大队统一行使环卫监察职能。6、根据潍发[2003]6号文件规定,责成临朐县环卫处筹集3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