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补充规定 实 施 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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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05年10月1日11:9 来源: 发布人:两个中心 阅读次数: |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和具有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适用《规定》和本细则。 第三条 投诉受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建立层层负责的投诉受理网络。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受理全市范围内的投诉,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负责受理本辖区、本部门(单位)的投诉。 第四条 投诉受理方式: 1、群众来电、来函、来人、网上投诉; 2、上级或同级党委、政府交办的; 3、上级业务部门转办的; 4、“中心”明查暗访发现的; 5、有关部门移交的; 6、其他渠道获取的。 第五条 投诉受理后,应按规定程序采取自办、转办、交办等方式办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重点投诉,由“中心”直接调查处理;一般性的投诉,采用转办、交办方式办理。转办、交办的投诉应在收到转、交办投诉之日起5至7日内报告办理结果,不能如期报告办理结果的,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并向“中心”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按批准时限办理。对转办、交办的投诉推诿或拒不办理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规定》中“发生以下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换岗或辞退,对有关领导予以效能告诫或免职,个人被连续有效投诉3次的一律辞退”是指: 1、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处理是警诫性或惩诫性的处理; 2、“责令换岗”是指违反《规定》、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对直接责任人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一种组织处理措施。 3、“效能告诫”是指违反《规定》、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给予书面惩诫的一种教育措施。 4、“个人被连续有效投诉3次的一律辞退”是指: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个人在一年之内被累计投诉3次且查证属实、应追究其责任。追究工作人员责任,按法定程序解除其与单位的任用、聘用关系;追究领导干部责任,按法定程序免除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第七条 对违反《规定》、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由“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同时报送“中心”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 《规定》第一条“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乱摊派”的行为是指: 1、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审批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进行收费,或擅自设立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3、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收费,搭车收费,或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或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收费的; 4、擅自把职责范围内的无偿服务业务变为有偿服务的,或对企业应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强行服务且收费的; 5、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和应自愿而不愿参加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或强行向企业拉广告、订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的; 6、对国家和本省、市已废止的收费项目,继续实施收费的; 7、执收单位变动后,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私自转移《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8、无《收费许可证》而擅自收费、不持证收费或超出规定标准收费的;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实施罚款的; 10、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收费、罚款或收费、罚款后不开正式票据、多收(罚)少开、开具虚假或过期票据的; 11、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其人财物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乱摊派行为。 第九条 《规定》第二条“向基层和企业‘吃、拿、卡、要、报’”的行为是指: 1、接受或参加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 2、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物馈赠或参加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或娱乐活动的; 3、为谋取私利,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的; 4、借执法、服务之机,向基层群众和企业索要财物、要求免费接受有偿性的服务或报销有关费用的; 5、其他借职权之便从基层和企业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十条 《规定》第三条“在审批过程中违反服务承诺或违规行使项目审批否决权”的行为是指: 1、不按规定公开本部门办事依据、标准、条件、程序、时限、服务承诺事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3、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或对申请资料不全未能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事项的; 4、不予受理、审批而不书面告知理由的; 5、不执行否定报备制的有关规定,对一般项目的审批,未经行使审批职能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擅自否决,或对重要项目的审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擅自否决的; 6、在承诺或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审批事项或未告知办文结果的; 7、对涉及不同部门的审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本部门审批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8、无规定权限或超越规定权限实施审批,不依照规定程序或非法设立审批程序实施审批的; 9、对应纳入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审批事项不纳入或已纳入的审批事项仍在原单位实施“双轨制”审批的; 10、其他违反有关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规定》第五条中“乱授荣誉称号”的行为是指: 1、超越权限或违反上级规定乱授荣誉称号或乱发荣誉证书、荣誉牌匾的; 2、利用职权在为基层或企业授荣誉称号或颁发荣誉证书、荣誉牌匾过程中,为个人或单位牟取利益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基层或企业授予荣誉称号或颁发荣誉证书、荣誉牌匾,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乱授荣誉称号或乱发荣誉证书、荣誉牌匾的行为。 第十二条 《规定》第六条“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工程招投标、特许经营权转让、政府采购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和私自交易”的行为是指: 1、违反有关规定在有形市场之外进行私自交易的; 2、应招标、拍卖或挂牌而未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或应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实行公开招标,或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3、违反规定,将项目交由无资格(资质)或不符合资格(资质)的代理机构代理,或发包给无资格(资质)或不符合资格(资质)单位承包的; 4、招标、拍卖、挂牌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改变履行的; 5、其他违反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规定》第七条“执法中违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行为是指: 1、无法定和事实依据,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2、扣押财物未给当事人开具扣押清单的; 3、未按规定时限返还所扣押财物的; 4、擅自使用或丢失、损毁所扣押财物的; 5、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强制措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规定》第十条“其他违反工作纪律,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是指: 1、擅离工作岗位、迟到早退、不按时参会、无正当理由安排他人开替会、旷工或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愈期不归等违反其他工作纪律的行为。 2、在决策制定与执行、机关内部事务管理、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过程中,有其他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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