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从六方面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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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08年1月17日9:6 来源: 发布人:综合室 阅读次数: |
为规范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确保实施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行为有标准、有依据,临朐县重点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行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作了明确规定,并在网站、报纸、政务公开栏等载体体公开。 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违法行为轻微,没有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上按最低限处罚。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标准幅度较大的,应根据具体情节,分别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四是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多个处罚标准的,要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确定一个处罚标准,并细化自由裁量幅度。五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适用处罚的,应确定一种处罚种类和一个处罚标准(原则上适用对当事人利益损害较轻的处罚种类、标准)。六是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项的,可按较高数额作出处罚。
(临朐县纪委、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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