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城区创新问责办法着力解决机关效能和廉洁自律方面“老大难”问题
更新时间:2007年10月8日14:57  来源:潍城区纪委办公室  发布人:法规室  阅读次数: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强化廉洁自律监督约束,有效预防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近日潍城区制定实施了《潍城区机关效能和廉洁自律问责暂行办法(试行)》。
  一、问责的目的意义
  该办法重点针对那些现实大量存在,群众反映强烈,但难以运用纪律处分手段进行处理的问题,通过纪检监察机关一事一问并追究责任的方式,促进问题的解决,从而改善机关形象,改进干群关系。
  该办法的实行,一是突破了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的“盲区”,拓宽了监督视野,丰富了监督内容,充分体现了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精神;二是创新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工作机制,赋予了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更大的主动权,能更充分地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为中心工作服务的职能优势;三是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干部,通过问责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尽力使机关工作人员不犯或少犯错误。
  二、问责的范围
  《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人民团体、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廉洁自律要求不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予以过问并追究其责任。
  三、问责的内容
  主要对经查不需要立案查处的十种情形进行问责:1、政治纪律意识、大局意识不强,造成政令不畅或不良影响的;2、执行不力,效能低下,影响区委、区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3、落实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政策规定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4、责任意识差,致使国家、集体、个人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5、违反组织程序,擅自决定重要行政措施或盲目决策重要事项,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或造成经济损失及其他不良影响的;6、不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不良后果的;7、机关管理松懈,秩序混乱,影响机关形象的;8、廉洁自律要求不严,行为失于检点,不符合《廉政准则》及其他廉洁从政规定精神,够不上纪律处分的;9、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公共管理秩序,或当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侵害时能采取措施而不采取措施,引起群众不满或造成损失及其他不良影响的;10、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四、问责的程序
  启动问责程序需要有下列依据: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投诉、举报、控告;2、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4、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5、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委书记、区长作出的问责决定;6、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法制局、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执纪执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7、工作考核、检查、评议中发现的机关效能和廉洁自律问题,或考核、检查、评议的名次明显落后。
  问责程序分三步:1、启动。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向被问责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发出《潍城区机关效能和廉洁自律问责书》,对被问责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提出问责办理要求。2、自查自纠。被问责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填写《问责书》相关栏目,针对问责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3、问责决定。区纪委、区监察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形成调查结论,然后召开区纪委常委会或区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处理意见。对不存在问责问题和虽存在问题但自查自纠彻底的,决定终止问责;对认识错误不好、纠正问题不彻底的,决定对其追究责任的方式,并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下达处理决定或办理相关手续。
  五、问责后追究责任的方式
  对需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六种形式予以追究责任: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2、机关效能和廉洁自律告诫;3、通报批评;4、停职;5、调离工作岗位;6、免职。六种形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同时,问责的情况作为评价部门、单位机关效能建设和廉洁自律状况的重要依据,凡是受到第2、3、4、5、6种规定的方式处理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且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对发现被问责对象的行为超出问责范围,涉嫌违法违纪的,终止问责程序,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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