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全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治理工作
考 核 办 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纪委全委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一六三三”的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大环境创新优化力度,增强做好环境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督促各级各部门层层加压,自我加压,强化激励机制,确保软环境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和市属各开发区。
二、考核形式、内容及标准
考核实行月度考核和年末集中考核相结合。月度考核满分为100分,每月一考核,每月一排名,每月一通报;年末集中考核年底组织一次,基本分为100分。月度考核平均成绩与年末集中考核成绩相加为年度考核成绩。
(一)月度考核(100分)
1、投诉受理(25分)
严格执行24小时投诉受理制度,规范文明用语,受理投诉文明、热情、高效、优质的,记15分。发现无人接听投诉电话的,每次扣1分;不按规定要求受理、造成投诉人不满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设立“网上投诉”信箱,在行政审批大厅设立监督举报箱,及时受理群众投诉的,记10分。没有设立的,每项扣2.5分;受理不及时的,每发现一件扣1分,扣完为止。
2、投诉案件查办(50分)
对市“中心”转办的每一件投诉认真调查处理,符合“二十四”字办案方针要求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查处情况及相关案卷材料,记40分。不能按期优质结案,在规定时间内不上报查处情况,相关案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向投诉人反馈结果不及时,每项扣5分;因查处措施不力,导致重复、越级投诉的,扣5分;经市“中心”督办催办、久拖不决的,扣10分,扣完为止。
积极配合市“中心”查办案件、认真落实市“中心”提出的处理意见,记10分。对市“中心”案件查办工作配合不积极,每起扣5分;对市“中心”提出的处理意见落实不力,每起扣5分,扣完为止。
3、明查暗访(15分)
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对各级机关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履行职责情况明查暗访活动的,记15分。没有开展活动的,不得分。
4、报表和案件情况报送(10分)
每月报送《受理处理情况统计表》、《分类统计表》及时准确,并随月报表报送查实的案件材料,记10分。报表或案件材料迟报、错报、漏报以及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
(二)年末集中考核(基本分100分)
1、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20分)
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机关效能监察中心(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中心)等机构健全,且编制、人员落实到位的,记20分。每有一项不落实的,扣5分,扣完为止。
2、开展专项监督检查(20分)
扎实开展监督检查,年内至少组织一次对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工作作风和纪律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的,记20分。每少开展一项,扣5分;活动流于形式的,扣3分。
3、开展企业发展环境问题暗访活动(15分)
每季度扎实有效开展一次企业发展环境问题暗访活动,并限期抓好问题整改的,记15分。每少开展一次活动,扣5分;活动流于形式的,扣3分,扣完为止。
4、干扰破坏软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基本分20分)
对违反规定、干扰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严格按照《潍坊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惩治处理标准》,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的,记20分;对责任人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的,每起扣5分,扣完为止。
对“三乱”案件,坚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曝光一起,并按规定兑现举报奖金的,每起在总分中加3分;对“三乱”案件该查不查的,每起在总分中减3分,未按规定通报曝光、足额兑现奖金的,每起减2分。
5、重点企业、重点建设项目挂牌保护(10分)
深入实施《潍坊市重点企业、重点建设项目挂牌保护实施办法》(潍经建办发〔2007〕5号),进一步扩大保护范围,对辖区内的重点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挂牌保护,建立直接热线联系机制,实行现场服务的,记10分。未实行挂牌保护的,不得分;未建立热线联系机制,现场服务不到位的,扣5分。
6、工作情况反映(7分)
每季度向市“中心”报送一次软环境治理工作情况分析,每季度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一次调研活动,并及时报送情况反映,及时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的,记7分。未按要求报送的,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
7、工作经验、信息采用(基本分8分)
年内在中央、省、市级(党委、政府、纪委)会议、文件及市以上纪委报刊上,采用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的经验做法、专题信息,分别完成2篇、4篇、10篇的,记8分(其中,中央级占3分,省级占3分,市级占2分);每少采用1篇,分别扣1分、0.5分、0.3分。工作经验和信息采用数量超出规定基数,每多采用1篇,中央级加0.3分、省级加0.2分、市级加0.1分,记入总分。
对市属各开发区的年末集中考核,1、7项不列入考核内容。
三、组织实施
整个考核工作由市“中心”负责。其中,月度考核由市“中心”各科分工负责,月度考核中的“投诉受理、投诉案件查办第一项、报表和案件情况报送”,由受理科负责考核;月度考核中的“明查暗访、投诉案件查办第二项”,由督查科负责考核。年末集中考核由市“中心”于年底前统一组织。
各县市区“中心”、市属各开发区纪检监察机关于每月25日前将月度考核资料报市“中心”有关科。市“中心”将每月考核情况汇总,于下月5日前公布考核成绩名次,以通报形式报送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发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市属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纪工委及各县市区“中心”。
四、考核结果使用
年度考核成绩前列的,作为全市软环境治理工作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年度考核成绩同时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2008年度经济工作及社会事业发展考核、全市纪检监察工作千分制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本办法由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8年4月起施行。